河南省内河航运条例/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第五十六条有效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并可以采取限制航行、单向通航、封航等交通限制性措施:(一)恶劣天气、异常水情、自然灾害;(二)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三)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四)航道实际尺度达不到维护尺度;(五)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