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并可以采取限制航行、单向通航、封航等交通限制性措施:

(一)恶劣天气、异常水情、自然灾害;

(二)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

(三)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四)航道实际尺度达不到维护尺度;

(五)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