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在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按照规定事先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属于干线航道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批准或者备案;属于支线航道和其他航道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批准或者备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从事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志,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