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航机构负责船舶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检验的船用产品的检验工作,依法出具检验证书。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依法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可以按照通检互认的有关规定申请年度检验和特定类型的临时检验。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