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船舶应当足额配备消防、救生设备设施,并保证正常使用。

客船应当在显著位置向乘客明示安全须知,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向乘客告知消防、救生用具的使用方法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措施。

乘客乘坐船舶、工作人员进行水上作业时,应当穿戴救生衣。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