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内河航运安全管理,将内河航运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建立健全内河航运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及时解决涉及内河航运安全的重大问题。

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通航水域内河航运安全管理工作,对重点时段和内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以及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应当加强安全巡查。

相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可能影响内河航运安全的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

与内河航运安全生产相关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资源共用、信息共享,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