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船舶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的船闸,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需要缴纳船舶过闸费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减免船舶过闸费的,从其规定。

船舶过闸费的收取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