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河航运条例/第四章 经营与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从事港口经营、水路运输经营、船舶管理业务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在核准的许可事项范围内依法经营。水路运输经营者的营运船舶应当依法取得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船舶营业运输证件。从事港口理货、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活动,应当依法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