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为旅客、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公平的服务。

港口经营人、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或者报送统计信息。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