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禁止在港口水域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养殖、种植活动;

(二)倾倒砂石、泥土以及其他废弃物;

(三)违法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

(四)擅自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活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