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河航运条例/第三章 养护与保护第三十五条有效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船舶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保护船舶航行、停泊水域的环境,履行船舶污染防治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抛撒污染物或者废弃物。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