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河航运条例/第三章 养护与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置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设施和环保处理设施,配备防污染应急器材和监控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防止对港口水域、码头以及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