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置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设施和环保处理设施,配备防污染应急器材和监控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防止对港口水域、码头以及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