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建立健全船舶污染物和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和处置监管工作机制,保证船舶污染物和废弃物的正常接收、转运和处置。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