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水行政等部门以及航道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筹防汛、排涝、抗旱、通航,建立航运用水联合调度机制,保障上下游航道通航需求和水位衔接,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
在通航河段及其上游修建与航道有关的工程,控制或者引走水源,建设单位应当保证航道设计等级所需要的水位。
在防汛、排涝、抗旱时,综合利用水利枢纽过船建筑物的运用应当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安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计划大幅度减流或者大流量泄水时,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通报上下游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船舶避让留出合理的时间。因应急调度大幅度减流或者大流量泄水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上下游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