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河航运条例/第三章 养护与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补能、船舶维修、捕捞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五)在航道内非法设置拦河设施;(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