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干线航道的养护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航机构组织实施;支线航道和其他航道的养护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航机构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