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干线航道和相关港口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支线航道、其他航道和相关港口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