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河航运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干线航道和相关港口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支线航道、其他航道和相关港口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