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码头工程和水上服务区,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工程和水上服务区应当逐步设置岸基供电设施。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