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对港区内需要同时使用土地和港口岸线的港口设施项目,所需的土地和港口岸线应当由同一主体使用,使用期限应当保持协调。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