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航道和港口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用地计划中安排。

航道和港口建设用地可以依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航道和港口的用地手续办理等工作,保障项目建设用地供给。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