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河航运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实行航道规划控制。航道规划控制范围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航道规划划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在航道规划控制范围内,规划、建设永久性设施的,应当符合航道规划控制的要求。省航道规划控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