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