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献血条例/第四章 供血与临床用血第二十三条有效血站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血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采集的血液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告知献血者,并对检测结果保密。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血站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