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二次献血活动。非国有企业、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参加献血。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