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居住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司法行政、市场监管、教育、财政、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