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首次申请领取、到期换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损坏换领、丢失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变更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