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