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居住证条例/第二章 居住证管理第十七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注销或者收缴居住证:(一)居住证持有人已经在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二)居住证持有人常住户口注销的;(三)伪造、变造、骗领居住证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