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注销或者收缴居住证:

(一)居住证持有人已经在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

(二)居住证持有人常住户口注销的;

(三)伪造、变造、骗领居住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