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一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可以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后,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持证期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