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居住证条例/第二章 居住证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市区、本县(市)范围内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持居住证和变动后的合法住所证明,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居住证持有人在前款所列区域之间跨范围异地居住的,应当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重新申领或者换领居住证。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