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出借人等,应当协助做好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