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居住证申领人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近期相片,以及居住地的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当场发放居住证。采用IC卡材质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属于边远地区、交通不便地区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期的,最长不超过十八个工作日。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但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其不予受理的事由。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上述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