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与具有常住户口人员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夫妻双方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选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