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用机场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