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运输机场运营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有关驻场单位应当做好旅客和货物运输的服务保障,建立服务投诉受理制度,规范投诉受理程序,公布投诉受理单位和投诉方式。受理单位应当及时处理旅客和货主的投诉,并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