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用机场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机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民用机场运营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