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机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民用机场运营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