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

有效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