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居(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