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依法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