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工作,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监督建设单位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监督检查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依法处理房屋质量和安全问题的投诉;

(二)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制定和调整;

(三)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治安、技防、保安服务等活动;

(四)市场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无照经营、价格公示、违规收费活动,监督管理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

(五)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配合执法部门对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物业服务用房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行为进行认定;

(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私挖地下空间,侵占、损毁公共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影响环境卫生等行为的查处;

(七)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消防工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八)人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人防工程维护管理。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