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物业管理实行信用管理制度。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并实施动态管理。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评分标准,定期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