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具体工作,指导和协助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协助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助调解物业纠纷。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