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专项维修资金第六十六条有效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