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未按照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