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或者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但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发生应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时,由涉及范围内共有或者共用关系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承担。

未售出的房屋维修、更新和改造,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按照房屋专有面积的比例分摊相应费用。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