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措施,制定行业发展规划;

(二)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四)建立健全物业服务规范与质量考核体系;

(五)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信用管理体系;

(六)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电子信息平台;

(七)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县(市)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物业招投标活动以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下统称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东昌区、二道江区物业招投标活动以及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情况由市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物业服务(管理)中心实施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