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及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有效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的同意;物业服务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人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