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工作综合协调、联动执法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并将其纳入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平台。鼓励采用数字网络技术,实现投票表决、公示公开、一键报事、服务评价、投诉建议、资金共管等物业管理和服务信息化。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