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选择物业管理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业主大会不得授权、委托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

业主大会决定采用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的,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组织招标。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