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具备交付条件的,物业买受人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交付通知之日起,在与建设单位约定的时限内办理交付手续。物业买受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办理物业交付手续。前期物业服务费应当自约定的办理交付手续时限届满之日的次月起算。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